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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期 【 會務報導 】 物理治療師責任險理賠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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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產險-鄒志宗專員

一、 保單內容

  1.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執行治療師業務時,直接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保險金額:
    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NT$600,000
    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治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NT$1,500,000
    在保險期間內因不同治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保險公司就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3. 自負額
    每一事故損失之10%
    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保險公司僅就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舉例說明:第三人求償金額為NT$150,000,經保險公司理算損失為NT$100,000,雙方以此達成和解後;扣除自負額10%(NT$10,000),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NT$90,000。
二、 責任險賠償項目與理算基礎 (一) 體傷─對於身體權、健康權之侵害
  1.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種損害又稱為有形損害或積極損害,即一般得以金錢計算之損害賠償,包括:
    1. 醫療費用:自體傷發生至恢復健康所需之一切醫療費用。
    2. 收入損失:體傷期間不能工作之預期收入損失。包含就醫期間、休養期間,仰賴醫師就傷勢進行評估。
    3.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體傷經治療後不能完全康復而喪失勞動能力或減少勞動能力。即未來收入之損失,此部分須由醫師或專業單位(如勞保局)評估失能標準,並依受害人的平均薪資,計算至退休年齡(現為65歳)。
    4.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因傷致腿部殘廢,則需購買拐杖、輪椅等輔具,或是看護費用…等增加生活上所需之費用。
    參考法條: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種損害又稱為無形損害或精神損害。此等權利受侵害、法律規定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得請求慰撫金。理算方式可參考94.03.21頒布之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3. 參考法條: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 死亡─對於生命權之侵害
  1.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 醫療費用:因傷而於死亡前所支付之醫療費用。
    2.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因傷而於死亡前增加生活上之費用。
    3. 殯葬費。係指收殮費及埋葬費,其賠償範圍應以實際支出之費用為準。且應斟酌死者之身份、地位、生前經濟狀況、當地習俗與實際上有無必要為限。
    4. 法定扶養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參酌扶養權利人需要受扶養之期間及扶養義務人可推知之生存期間,而支付方法亦可一次支付或支付定期金。
    參考法條: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種損害又稱為無形損害或精神損害。此等權利受侵害、法律規定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得請求慰撫金。理算方式可參考94.03.21頒布之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參考法條: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被害人之上述直系親屬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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