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加入最愛 | 相關連結 | 聯絡我們 |
| English |
2021關節鏡醫學會冬季研討會
 
Home > PTNEWS 雙月刊


第 117 期 【 專業分享 】 簡介美國契約式物理治療或復健服務
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吳英黛理事長

在台灣病人出院時,若身體功能尚良好、行動堪稱方便,可回醫院門診部或附近診所接受進一步治療。但若功能不佳,需要長時間的積極復健,家屬多希望他(她)們住到其他醫院,接受復健服務。在美國,病人除可住到其他復健醫院(中心)、社區醫院、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接受復健服務外,若僅需短時間的復健服務、又不方便到門診者,則多接受居家健康照護(home health care)服務,由契約式居家照護機構(home care agency或health care agency)提供服務,有人視其規模大小又翻譯為「居家照護代理或仲介所」或「健康照護代理或仲介所」。

居家照護機構(或所)需為當地州政府所認可,可和醫院簽訂合約,以提供出院病人的居家照護,可自聘治療師,亦可與「人員代理或仲介機構或所」(稱為staffing agency)或個別的治療師簽約,由人員代理或仲介機構或所來承擔仲介或人力派遣的工作。人員代理或仲介機構再與治療師簽約,承接業務,稱為契約式物理治療(contract physical therapy)。去年本會即邀請在美經營契約式居家照護所多年的湯銘倫治療師分別於台南、台北給大家介紹「人員代理或仲介機構或所」的經營。由於契約式物理治療在美已極普遍、廣為民眾接受,僅就個人所知再加介紹。在美國,人員代理所需與居家照護代理所訂定契約,涵蓋項目包括如下:

  1. 提供之服務(services of agency)
  2. 效期(term)
  3. 執照要求(certification/ license)
  4. 工作時間(hours)
  5. 收費(changes/ fees)
  6. 甲方和乙方之兩造關係(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ies)
  7. 無排外條款(non- exclusivity)
  8. 書面同意(written allocation agreement)
  9. 可取得紀錄資料(access to books and records)
  10. 保密(confidentiality of health information)
  11. 病歷(medical records)
  12. 聯邦和州健康計畫的資格(federal and state health program eligibility)
  13. 代理機構行為的依從性(advocate business conduct compliance)
  14. 保險(insurance)
  15. 結束時之摘要報告(summary termination)
  16. 無理由之結束(termination without cause)
  17. 不同意時之處理(disagreements)
  18. 修正(amendments)
  19. 分離條款(severability)
  20. 管理條款(governing law)
  21. 知會(notices)
  22. 無歧視(non- discrimination)
  23. 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
  24. 全面同意(entire agreement)
  25. 指派任務(assignment)
  26. 權力(authority)

美國的居家物理治療服務十分普遍,治療師可以是經營者、簽約治療師(subcontractor),治療師可專職或兼職。經營者就是契約主(contractor),屬下的治療師為簽約治療師(subcontractor),簽約治療師並不等同為經營者的員工,可以與不只一家簽約,也就是多方簽約(multiple subcontractors, not exclusive subcontracting),但須註明工作條件。因為簽約治療師不是經營者的員工,經營者不一定要保障簽約治療師的治療個案量,也不需提供退休等相關工作上的福利,如健康保險、執業不當(malpractice)保險等。契約治療師需要自己打點相關的保險、每年執業需要的繼續教育時數等,每月依照與經營者所訂契約和各自的服務量得到自己的薪資。

契約式物理治療多是承接出院後居家或門診的復健業務,最常見的病人族群為髖關節置換後患者、膝關節置換後患者、開心手術後患者、或慢性神經系統疾患、住院或其他手術後體能減退者等。依照美國物理治療收費碼(Code of Physical Therapy, CPT),某些情況病人的行走訓練是在可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由物理治療生等其他支持性人員(supporting staff)協助下完成(American Physical Therapy Association),但其收費與直接接受物理治療師行走訓練是不同的(Nosse LJ, 2010)。

台灣目前沒有私有化提供居家物理治療或復健的「機構」或「公司」或「所」做企業化的經營,各縣市依其需要、並遵照公立機構招標流程與醫療專業團體、機構/人民團體或治療師訂立契約,提供居家物理治療相關的服務。未來可能會視社會環境變遷下民眾的需求、政策規劃,此一模式或可如同美國成為台灣物理治療創業或執業的一種模式。

參考文獻:

  1. Nosse LJ, Friberg DF. Management Principles for Physical Therapy. Baltimore: Williams and Wilkins, 2010.




 
 




公會Logo下載

台灣物理治療所地圖

文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