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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關節鏡醫學會冬季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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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期 【 重要訊息 】 您不可不知的醫責險(1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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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可不知的---醫療責任險(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

資料整理者:李郡鳳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  Q A

Q 1.什麼是「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

  A:保障物理治療師執行合法(物理治療師法)之物理治療業務時所發生之意外事故,直接導致第三人(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承保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物理治療師)負賠償之責。

Q 2.個人會員如何投保〔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

  A:全聯會為了使全國每位物理治療師在執行業務時無後顧之憂,只要會員公會於每年二月底前準時上繳該年度常年會費,即贈送該會員公會上報會員人數全體,每人一年期〔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

Q 3.會員公會每年獲贈〔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的資格及規範?由全聯會負擔保費是否有上限?

  A:全聯會為了鼓勵會員公會準時上繳年費,只要每年二月底前完成上繳年費第一階段,即贈送該會員公會上報會員人數全體一年期〔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人數並無上限,全聯會將實際投保該縣市公會所報人數全體。

100年為例:

100414日開始本會各會員公會上報所有會員投保,保費由全聯會全額負擔。

Q 4.請問〔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投保期間是固定的嗎? 投保保費每人每年多少元?

A: 投保期間是固定的。以 100年為例投保期間為:

     100414日中午十二點起至101414日中午十二點為止。

     保費每人一年300元。 

Q 5.請問〔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保險內容為何?

A: 被保險人(物理治療師)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物理治療師(以下簡稱治療師)業務時,直接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治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在保險期間內因不同治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保險公司就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每一事故之體傷或死亡之累計保險金額為600,000元,保險期間內最高限額為1,500,000元。

Q 6.後續加保的期限到何時?

 A:本年度到101414日中午十二點為止。

Q 7.會員執業異動由一縣市轉至另一縣市時,保險是否有效?是否須再次投保?

 A:若會員執業異動,轉縣市到別的公會,該保險隨會員異動依樣有效力,無須再次投保。且該保險涵蓋所有合法執行之物理治療業務,包含長照計劃居家物理治療業務。

Q 8.會員保險證發放與處理?

 A:保險公司會按照縣市公會提供投保名單,全數郵寄給各縣市公會,由會員公會自行寄發給會員個人;若保險証遺失可通報縣市公會或全聯會申請補發【保險證遺失,保險一樣有效力】。

Q 9.出險理賠處理流程為何?

A: (1)會員執行業務若遇事故發生時,請選擇會員保險證背面所載之三種通報機制申請,保險證背面文字敘述如下:

      事故發生時您可以擇一通報:

        ※ 通報所屬縣市公會→由縣市公會通報全聯會。

        ※ 通報全聯會(全聯會辦公室聯絡電話請上網查詢)→由全聯會通報保險公司並提供法律顧問協助。

        ※ 通報國泰產險專員:曾光榮先生0958-953616

(2)會員若選擇前兩項通報方式時,在全聯會秘書接獲通報後,會協助填寫出險通知書(出險會員名字要與加保名單相同)並傳真至國泰產險。

(3)會員若選擇通報國泰產險專員,則理賠專員將告知國泰產險吳經理後,再轉請全聯會秘書填寫出險通知書,傳真至國泰產險。

Q 10.請問該保險退保退費機制為何?

A:若為獲贈整年度業務責任險的會員公會會員,除非長期離開物理治療業務,如出國深造(超過保險效期仍未回國)或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執業,或因生涯規劃於保險效期內,不再從事物理治療師工作等情形,本會才建議退保;若是短期歇業或暫時休息,本會建議保留該保險,因為費用不會退還該會員公會。

   若是後續加保人員(非獲贈免費保險者)申請退保,本會依照後續加保收費標準,退還剩餘保險期間的費用給該申請會員公會。

Q11.請問〔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對業務執行時的承保範圍為何?我是居家團隊的物理治療師,我所接案執行的居家物理治療業務有涵蓋在內嗎?

 A:本保險保障物理治療師執行合法之物理治療業務,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上述“合法”是指依照物理治療師法之規定下所執行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規定: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所以居家物理治療業務若為當地衛生局指派之業務,合乎上述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合法業務,則本保險即有涵蓋保障。

Q12.請問〔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責任險〕有不保事項嗎?

A: 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之影響。

   三、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依通常注意所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六、被保險人所承諾治療效果虛偽誇張廣告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被撤銷治療師(生)資格、被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

   九、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因具有治療所或醫療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而非直接執行治療師(生)業務所致者。

   十一、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者。

   十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十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四、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五、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十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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