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支付制度,1983年開始在美國實施。它也是各國實施醫療保險制度以來,由保險人給付醫療院所的主要支付制度之一。與現行論量計酬制度最大的差別,在於是根據臨床醫學的治療現況,把住院病患的診斷、手術或處置、年齡、性別等,及出院狀況等條件,將病患分為不同的群組,給予定額給付。 目前台灣根據美國的版本,共修正為1029項,並根據不同的權重比例,事先訂定給付價格。除特殊個案外,同一群組採定額支付。原規劃分5階段實施,自99年已實施第1階段共164項。外界擔心醫院為降低成本,可能出現互踢重症「醫療人球」、「大病小醫」等現象,逕自將醫療服務縮水,忽略並排除原本該進行的物理治療等亞急性的治療部分,比如TKR,而造成更多無形的醫療資源支出;對於這個偏離善意的議題趨勢,本會很榮幸邀請中央健康保險局主任秘書蔡淑鈴介紹DRG實施之現況與未來發展,更值得臨床治療師的重視,歡迎大家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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