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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花蓮縣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全文三十六條

中華民國101年4月22日修訂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一、二、增訂第二十三、三十六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3日修訂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增訂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八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花蓮縣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民法及物理治療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二、 辦理物理治療師教育與進修。

三、 促進及推廣物理治療專業之發展。

四、 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 辦理及諮詢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

六、 聯繫相關專業之團體。

七、 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八、 聯絡會員之感情。

九、 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物理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 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 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 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 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六、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五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財產之管理。 六、 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七、 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八、 議決派任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 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 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會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得由會員十分之ㄧ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二十八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

詳見下: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或曾加入其他縣市公會並繳納全年度常年會費者,得免收當年度常年會費。

(i.會員需提供前公會的繳費證明。ii.如其他縣市公會常年會費不足5000元.需按加入季別補繳差額。iii.需在其他縣市公會有繳全年度常年會費才適用。)

已在花蓮縣辦理執業登錄而未加入本會之物理治療師,其常年會費追溯至本公會成立之日。

三、 基金及孳息。

四、 捐款。

五、 事業費。

六、 委託收益。

七、 其他收入。

八、 出差及參加各項活動的補助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九十九年十月八日府社行字第0990171969號函准予備查。第一次修訂於一○一年四月廿二日。




 
 

社團法人花蓮縣物理治療師公會

本會會址:970 花蓮市和平路332-2號

秘書:蔡欣怡

聯絡電話:0916-324-486

Line ID:@561wcxnm (記得一定要加@哦!)

E-mail:hualienpt@gmail.com

郵政劃撥:06709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