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轉知】 全聯會轉知衛福部函(1120206)有關貴會所詢長照專業服務手冊執行人員資格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長照專業服務之人員尚未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衛生福利部同意該等人員至遲於112年8月31日(含)前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
二、衛生福利部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將自112年10月1日起,檢核專業服務費用之申報資料,倘於112年9月1日(含)後,未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者,自112年9月1日後執行之專業服務不得支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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